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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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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招投标工作,防止不正确的限制和不正当竞争,对景宁县的招投标市场认准入作如下规定 :

一、招标人不得用不正确的理由和超过工程设计施工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防止歧视性规定和地方或部门保护规定。

二、投标报名人必须响应招标公告的要求,不能弄虚作假、伪造有关证件。

三、县招投标中心受理报名、交保证金、投标书的对象必须是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法人或经投标单位当地公证委托的投标单位的人员。

四、对于在招投标中心无理取闹的投标人,中心可视情节,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取消1至24个月的报名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发现挂靠、串标、买卖入围资格等行为,经行业主管部门查实,依法处理。

六、招投标过程无根据书面诬告,扰乱秩序者,中心将视作不良行为;匿名举报,中心不予受理。

七、发现向招投标工作人员及业主、评标专家行贿者,威胁、恐吓招投标工作人员及业主、评标专家者,中心将向纪检、监察、检察、公安部门通报。

八、涉及以上二、四、五、六、七条的机关、投标单位和和人员,中心将与县纪委监察执法室、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决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上报市建设局、市纪委执法室。限制其进入景宁工程建设市场及丽水工程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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