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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来源:      供稿:      时间:2008-03-20 11:28:00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景政办发〔200511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相分离

建立统一的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监督管理和采购相分离。按照我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职能的设定,从200510月份开始将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从县财政局分离出来,纳入县行政审批、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法宝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和其他采购活动,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公共服务和窗口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代理委托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一般属于通用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县级以上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项目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县采购办核准的采购类型,分别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委托县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

三、政府采购资金及结算管理

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统一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各采购单位应在委托代理采购前5个工作日,将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资金汇入该账户。

采购单位持县政府采购办批准的采购计划书和会计核算中心出具的资金到账证明,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委托采购手续。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持采购合同、验收合格书和单’位法人付款意见(发票复印件、盖章),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政府采购中心复核后,通知会计核算中心付款。采购活动结束,余款划回采购单位。

四、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

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制和预算追加外,对相同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采购,严禁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1.采购单位成立政府采购小组,拟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技术参数、招标文件)

2.向县政府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申请及采购方案,采购办审核;

3.采购单位持县采购办批准的采购计划书办理委托采购的相关手续;

4.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依法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并将委托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件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5.签订采购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来购办备案;

6.验收,结算。

经批准实行自行分散采购的单位,要在采购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采购结果报表、采购合同等资料报送县采购办备案。

五、加强监督管理

  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采购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对预算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重点审计、监督。各单位要规范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运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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