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有效遏止建设项目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监理和施工招标中标后的跟踪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活动的监督执法;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交通、水利等行业项目标后管理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标后对业主、监理、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等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等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支持监理、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单位履行各项管理职责;负责建设项目标后对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发现监理、施工等单位未能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情况应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同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四、监理、施工(合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有关事项,认真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开展标后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理。
六、招管办应加强行政主管部门标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七、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单位将建设主体结构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向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对工程的施工活动组织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九、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挂靠行为: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员、质量员、安全员或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不是中标单位职工(与中标单位无合法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十、实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锁定管理,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
(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四)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发生上述情形确实需要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或者直接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变更。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十一、中标单位应自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监理)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合同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包、分包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管理,并将管理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不定期检查、抽查、专项稽查等方式,对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情况、项目经理变更、监理人员工作情况和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中标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或建设单位报告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十四、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计划工期进度无正当理由拖延15%及以上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十五、对于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的施工或监理企业,应将违法双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2年内限制其参加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擅自更换项目班子主要成员的,将中标人和被更换的项目班子成员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2年内限制其参加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对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的企业,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