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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招投标中心投标保征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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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景宁县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费标准: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土地(包括土地整理和矿产资源)、国有资产招标项目,招标保证金的收取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具体按行业另定;政府采购项目,一般按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控制;

二、收费对象:投标人。

三、押金交纳方式;在规定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将押金从本公司账户直接转入县招投标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四、中心指定银行为景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代办点((设在中心二楼)。

五、退还押金方式:未中标人的投标押金,在定标之日起五日内,中心凭招标人的《退还押金联系单》,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经办人直接从中心账户转入投标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标人的投标押金转入招标人账户转为履约保证金。

六、中心对投标人的押金实行严格管理,专款专户,做到专人负责做账,专人负责退押金。

   七、违约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是投标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二是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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