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招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外,一般项目应采用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后审的,采取不记名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含图纸),招标文件(含图纸)和所有答疑、修改文件应允许在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下载;取消报名,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就可以参加投标。 实行资格预审的(包括报名资格预审和资格预审文件评审两种方式),应确定15至30家入围投标人;入围投标人应在收到投标邀请函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是否参加投标;有放弃投标的,应补足原定入围投标人数量;少于15家的,全数入围投标。 第三条 进招标投标中心招标的施工项目原则上应选用本市推荐的施工评标办法(示范种类见附件)。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技术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细化评标办法。 第四条 投标人的受委托人参加投标活动应提供至投标时连续12个月(企业设立不足12个月的,从设立时起)在委托企业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未提供缴纳凭证原件的,应被拒绝参加投标。总经理是受委托人的可不提供。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可采用二阶段评标法,第一阶段由评标委员会评定不为同一经销商经营的3个及以上品牌,第二阶段采用多次报价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在协议供货期间,同一品牌、同一型号、配置和售后服务承诺相同的产品,在同一时间、区域,中标供货商的价格高于市场价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允许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第七条 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作废标或取消中标资格处理:(一)标书差错相同二处及以上的;(二)技术标书文字表述相同连续二十行及以上的;(三)标书由一人或同一单位制作的。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得分前3名相互间的报价差距酌情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第二名报价高于第一名报价3%至8%(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同)的只推荐第一名,第三名报价高于第二名报价3%至8%时,只推荐前二名。 第九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确定中标人的时间,不得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标通知书应同时抄送监察、发改、财政、招管办等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更换项目班子成员,须经业主同意,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且在招投标中心网站公示。更换后的项目班子成员资质不得低于原项目班子成员资质。中标人要求更换项目班子成员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应建立项目招标及标后管理的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招标计划的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办法的选择、招标公告的发布、材料价格和工程设计变更的确认等招标重要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报当地招管办登记。 第十四条 招投标中心应对进中心交易项目的运作程序进行监督,发现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招管办、监察机关和招投标中心等相关部门;监察机关对招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及招投标中心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将上述相关规定纳入招标文件,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和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施工评标办法示范种类
一、商务标最佳报价(评标基准价,下同)产生办法 (一)最低报价法 1、以经评审最低报价作为最佳报价。 2、以经评审最低报价为最佳报价,但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5%以上(含5%)时,以次低报价作为最佳报价。 (二)合理低价法 1、平均下浮法:以全部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价,再下浮1—5个百分点(招标文件明确连续的三个数,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数)作为最佳报价。 2、二次平均法:先对有效报价进行一次平均,再对不高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其第二次平均价作为最佳报价。 3、低价平均法:去掉投标人总数10%(取整)个最低价后,从低到高选取60%投标人的有效报价进行平均,再在1、0.5、0、-0.5、-1中随机抽取上下浮动百分点,上下浮动后作为最佳报价。 4、下浮率平均法:从-8—-25%中确定连续的5个数(招标文件明确),开标时由业主抽取其中2个,平均后作为下浮点,浮动后与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平均后作为最佳报价。 二、评标办法 (一)商务标法:商务标+市场行为。 (二)综合评标法一:商务标+资信+市场行为。 (三)综合评标法二:商务标+技术标+资信+市场行为。 (四)抽取法:在最佳报价上下浮动的一定范围内随机抽取中标人。 资信包括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企业业绩等,分值设置占比≤5%。 技术标可实行合格通过制或计分相加制。除技术特别复杂外,应实行合格通过制。 市场行为实行扣分制,扣分为0—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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