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上级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县政府采购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择优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县采购办设在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县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县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公开,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六条 实行政府采购协管员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实行政府采购的内部统一管理。
县级主管部门要设立政府采购协管员,政府采购协管员原则上从县级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的在职人员中产生。政府采购协管员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努力推进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一般属于通用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县级以上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 县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县财政局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以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为主。
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定点或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品牌产品的供应商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凡采购小汽车和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采购单位事先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分别办理小汽车控购审批和基本建设报批手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第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包括采购办)汇总审核。
县财政局预算部门会同县采购办对各预算部门(采购单位)就政府采购预算所涉及的采购目录、采购类型、规格型号、参考单价等合理性进行审核,经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下一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县财政局在批复各部门年度预算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汇总表抄送县采购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政府采购预算在采购前按月汇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经县财政部门有关科室盖章确认后,报县采购办。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时,应严格按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是采购单位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月度采购计划,由各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县财政部门有关科室盖章确认后,统一于采购计划月前10天内报县采购办审核确认。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单独申报执行。
县采购办根据经县财政部门有关科室确认盖章后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按照当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要求,编制全县月度政府采购计划表,涉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送县采购中心作事前市场调查和分析使用。
第十三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制和预算追加外,对相同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采购,严禁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因漏编或其他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资金落实情况、采购项目具体要求、采购类型等,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于当年11月底前执行完毕。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与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县采购办根据各采购单位在已落实采购资金并要求采购时,采购单位无论属于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形式的,都必须填写《景宁县政府采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县采购办根据申请表中的采购项目对照年度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予以审核确定:
(一)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必须委托县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并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分散采购的要求,委托具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认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县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接受县采购办的监管。
(三)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并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将采购后的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报县财政部门有关科室和县采购办备案。
(四)采购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单位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填报申请表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有关专家认定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采购办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县采购办核准的采购类型,分别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申请表得到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县采购中心办理委托采购手续,并提交详细的采购标准或技术需求文件。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没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单位员未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特别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分散采购项目,经县采购中心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委托县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按集中采购项目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县采购中心应对采购单位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县采购中心原则上每月集中采购一次,采购时间自代理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45天,但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报县采购办审核批准,并报市采购办备案。
政府采购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采购单位成立政府采购小组,拟定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2.向县政府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申请及采购方案,采购办审核;
3.采购单位持县采购办批准的采购申请办理委托采购的相关手续;
4.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依法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并将委托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件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采购办备案;
6.验收,结算。
经批准实行自行分散采购的单位,要在采购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采购结果报表、采购合同等资料报送县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招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总额的。
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据此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同等条件下,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之一。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同等条件下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购兼有货物类、工程或者服务两种以上采购对象,难以认定其归属的,按采购对象所占财政性资金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县采购办批准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申请表,在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时间的前提下,通过项目、类别的整合,求得同类同项,以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益为目的拟定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将编制的招标文件邀请采购单位经办人进行审核确认。填制《景宁县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及招标文件备案表》和招标文件一同报县采购办审批、备案。
第三十条 县采购办自收到《景宁县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及招标文件备案表》、招标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其采购方式进行审批确认,并将招标文件备案存档。如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及条款需要修正的,须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加以修改更正。经审批并确认的采购方式、需修正的招标文件内容及时以“先传真告知后批交”的方式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经县采购办批准的采购方式和对招标文件提出的修改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招标文件及时送达县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县采购办批准的《景宁县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及招标文件备案表》后,对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公告,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将信息内容、发布的时间、范围和媒体等情况拟定成稿一式二份,送县采购办备案。如县采购办对信息稿需作修正的,应对有关内容提出阅签意见,并将阅签意见以“先传真告知后送达”的方式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修正和信息发布。
第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需要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信息发布媒体暂定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chinaecai.com)、丽水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lscgzb.com)。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三十四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中标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六章 投标、开标与评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县采购办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三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加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四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六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单位应当报告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单位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单位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四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从县级或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在县纪检、采购办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评审专家或干预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专家库中没有的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可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比例推荐报县采购办确认后按规定选定。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县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 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县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七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条 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合同副本报县采购办备案。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报县采购办批准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单位同意,并于分包前15日内向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六十三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其中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六十四条 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位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六十五条 验收结束,验收人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采购单位或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
第六十六条 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的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县采购办同意后,可减价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单位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县采购办同意,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第八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汇缴、清算
第六十七条 除分散采购项目外,集中采购项目、定点和协议采购、委托县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直接支付办法,并实行专户管理。
第六十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统一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各采购单位应在收到县采购办核准的申请书的3个工作日,将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资金汇入该账户。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持采购合同、验收合格书和单位法人付款意见(发票复印件、盖章),经采购中心复核后,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付款手续。采购活动结束,余款划回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资金属财政预算内拨款的,由采购单位凭县政府领导动用财政资金《抄告单》及采购办核准的申请书,向县财政局申请拨款,款项直接拨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结算后,余款划回县采购办专户。县财政局按结算金额向采购单位发出《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采购单位根据本通知书及购货发票原件、采购合同等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和资产登记管理。
第六十九条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及规定程序自行向供应商支付。其中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申拨,由采购单位凭县采购办核准的申请书,按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按县采购办核定的确认数,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采购单位。
第九章 协议供货制度
第七十条 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对纳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在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予以明确。
第七十二条 协议供货类项目的招标采购,省、市已统一招标确定并全省或全市统一执行的,按省、市协议供货规定执行。
对一些省、市没有统一组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我县需要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由县财政局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并实施。
第七十三条 采购单位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七十四条 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制范围的货物和服务,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单位按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县采购办;
(二)县采购办核准采购计划,并抄送采购中心;
(三)采购单位按核准采购计划,及时将采购款项汇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四)会计核算中心出具资金到账证明,采购单位持资金到账证明,到采购中心办理协议供货采购事项,采购中心审核后,通知供货商按规定供货;
(五)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协议供货合同,送货、安装、调试后,采购单位签署验收意见,按规定办理结算,法人签署付款意见;
(六)会计核算中心对采购单位的协议供货结算单及供货合同副本、购货发票(复印件、盖章)等复核后,办理付款;
(七)协议供货结算单送采购中心备案,采购单位会计凭供货合同正本、购货发票原件等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和资产登记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5年11月1日起试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本规程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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