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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办发〔200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资营运机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对中介机构的选择,防止商业贿赂,促进中介服务领域的公平竞争,现将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开选择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和控制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告知制度,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下列事宜的,且单项服务费用或单项年度累计服务费用估算在3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选择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一)国有资源、国有产权及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权的公开出让代理; (二)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招标采购代理; (三)国有资产评估; (四)委托审计; (五)工程咨询; (六)城市房屋拆迁; (七)法律、法规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委托单位直接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用,并报有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开选择失败后,重新公开选择难以组织的; (二)能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太少,不具备竞争条件的; (三)服务内容具有一致性,需要由原中介服务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三、公开选择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依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拍卖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选择由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在招投标中心进行。 五、服务内容具有同一性的事项,可以采取一次公开选择,多次委托办理,有效期一般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不得将年度计划项目委托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选择。 六、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中介服务费用额的确定和支付管理。要认真确定拟委托中介服务费用的上限额度,并严格按公开选择后的费用额支付。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费用支付管理的内部制约制度,确保费用支付合法合理。 七、对违反通知规定,不实行公开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监察、审计、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应责任。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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